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5 15:01) 点击:941 |
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 一、报案 1、公民、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,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,或书面举报。 2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,立即受理,问明案情及报案、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,制作笔录。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。 3、如遇有紧急情况,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,妥善处理。 4、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,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,如有需要,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 5、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,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。 6、报案人的权利: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;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;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。 7、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,30夭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。 8、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,将积极开展侦查,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,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。 二、立案 1、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,经审查,凡符合立案条件的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,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,不予立案。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: (1)有犯罪事实存在的; (2)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; (3)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。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,插手经济纠纷。 2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,应当制作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。 3、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,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。 三、侦查 1、已经批准立案的,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,及时展开侦查工作。在侦查进程中,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,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,以查明案情,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。 2、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,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,纪检监察部门,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。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。 3、在侦查过程中,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应当撒消案件。 4、在侦查过程中,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应当撤消案件。 (1)没有犯罪事实的; (2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。 (3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 (4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 (5)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 (6)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。 四、破案 经过侦查,具备以下条件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、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,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,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。 1、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; 2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; 3、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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